衛生局於2008年10月29日開始實行新的禁煙條例,您知嗎?在新的禁煙條例下,任何公眾人士被衛生官員發現在公共建築物外圍抽香煙,將被罰款250令吉!
另外當局也引用2004年煙草控制條例,對付進行“散裝”香煙交易及販賣香煙給18歲以下青年的販賣商。
根據今年9月公佈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例,新的禁煙區包括了公共建築物外圍的五腳基地區。
檳州衛生局在2008年1月初開始至10月為止的取締行動中,總共發出了600張觸犯各項禁煙條例的傳票,包括其中有11間飲食中心因為沒有置放禁煙告示牌,而必須接收傳票和嚴重口頭警告。
當局將會提供公眾14天的寬限期前往法庭繳付罰款,如果接獲傳票的公眾無法在寬限期內繳付罰款,那麼檳州衛生局將會要求他們出席法庭接受審判。
觸犯2005年公共場所衛生條例第11(1)條文,必須繳付最低250令吉罰款的傳票。
禁煙區:
1. 娛樂場所;(酒吧、迪斯高、夜總會或賭場除外)
2. 醫院或診療所範圍
3. 公共升降機或公共廁所
4. 有冷氣設備的食物中心
5. 公共交通內或公共交通站
6. 在憲法22條文列明的政府部門建築物內
7. 飛機場範圍
8. 政府建築物
9. 任何被用作活動中心的建築物
10. 教育學府或高等教育學府
11. 托兒所範圍
12. 學校巴士內
13. 購物商場範圍(2008年10月29日開始生效,公共建築物外圍包括五腳基)
14. 添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