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5月 11, 2010

檳總警長促警員‧複習鎗械使用條令

檳州總警長拿督威拉阿育雅谷副總監,鼓勵警員多複習警察條令。

他說,特別是鎗械使用條令,以免警員執行任務時面對法令混淆的狀況,進而引起不愉快事件。

他指出,警方在使用鎗械程序上,完全依照總警長標準作業程序,即(IGP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D2222條例及第15(2)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

他說,森州芙蓉區警員鎗傷巫裔青年事件是一個例子,警員在行使職權時,應該先探討現場的狀況。

“身為大馬皇家警察執法者的我們,沒有借口說不清楚國家法令,反之我們更應該時常複習法律條文。”

可採一切手段捉拒捕者

他透露,根據第15(2)刑事訴訟法,如果警方面對有人抗拒逮捕或企圖逃避逮捕,警方是允許採取一切手段來強行逮捕。

“大馬皇家警察部隊的責任是保護人民的安全,並非尋找人民的錯誤,所以市民不要對警察部隊存有誤會。”

阿育今日(週一,5月10日)早在警方例常匯報會上,頒發褒揚獎狀給4名建功的警員,當中包括一名駐守峇六拜國際機場的女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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