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月 18, 2009

你可以維持社會安寧,但這不代表你能暴制暴

檳州總警長拿督威拉阿育雅谷副總監說,人民不可以採取和我國法律相對的方式來防範罪案。同時,警方絕對不容許任何人士或團體在協助警方防範罪案時,將法律操縱在自己手中。

他指出,如果任何團體在協助警方防範罪案的過程中觸犯刑事案件,警方依然會向有關方面採取適當的法律途徑。

他表示,警方曾經在各項防範罪案活動的講座會上,多次提醒社會團體特別是志願警衛團、自願巡邏隊、陸鄰計劃中心、居民協會及鄉村巡邏隊等,在進行社區巡邏發現任何可疑事件要儘快聯絡警方。

他說,這也是為什麼保衛社會安寧的責任,必須是通過長期訓練的警察來執行任務,縱然警察在使用職權執行任務時,也必須受到社會人士的監管,不能濫用執法權力及武力。

因此,他希望社會團體在協助警方共同打擊罪案時,儘可能不要過渡的依靠個人情緒的同時,該團體在發現任何可疑事件最好迅速通知鄰近的警局。

阿育雅谷針對週日(15日)晚上在大山腳高峰城購物廣場交通燈附近,發生的一宗傷人案件做出發表。他指出,公眾人士不能以防範罪案的理由,做出觸犯或是挑戰法律的事項。同時,公眾人士也不要以個人情緒做出錯誤的判斷及行為。

他說,威中警方于週日晚上11點45分,接到情報在大山腳高峰城購物廣場,交通燈附近發生一宗傷人案件。

他表示,警方派員抵達現場後發現一輛被破壞的國產英雄轎車,車內有4名被毆打受傷的馬來男子,傷者的年齡介于19歲到23歲。

“警方將傷者送院治療,4名傷者的頭部、背部及身體皆有被人用武器擊傷的痕跡,其中2名傷者除了頭部縫針之外,還必須留院觀察。”

他指出,警方較後逮捕3名年齡介于30歲左右的華裔男子,並起獲鐵棍、對講機和用來穿做巡邏的外套。目前,警方引用刑事法典第148條文(在暴動中持有武器或發射物),調查落網的嫌犯。

另外,警方也接到投報指在事發地點曾經發生偷竊案,因此警方也在調查4名受傷巫裔男子的背景。

“公眾人士可以做出民眾防範罪案行動,但是這項行動必須根據程序進行,首先有關單位必須通知警方,並在逮捕嫌犯後馬上交給警察處理。”

阿育雅谷表示,警方不排除涉及毆打事件的落網嫌犯是志願巡邏隊的人員,但是在整個行動當進行時,他們並沒有通知警察便自行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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