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0月 29, 2013

嚴厲懲罰失槍警員

針對內政部副部長拿督旺朱乃迪指出,疏忽丟槍的警員將受到最嚴厲的紀律懲罰一事,檳州各階層人士皆認為除了採取嚴厲的紀律處分之外,最重要的還是警員應時刻警惕對於本身攜帶的槍械看管,這樣子才是最佳的上策。

小濟于週三聯絡上多名政客及非政府組織代表,雖然他們不約同的贊成內政部副部長拿督旺朱乃迪的提議,但他們仍認為相關方案須要嚴厲及透明度的執行,才能對警員達到警惕效果。

人民之聲檳城分部秘書處成員朱進佳說,副內長提議採取嚴厲的紀律懲罰,對於警員不失為一項有警惕性的方案,然而很多時候一個固定的方案卻無法套在不同的個案上。

他認為,對於失責或疏忽造成佩槍丟失的警員將他革職確實無可厚非,然而對於一些非疏忽造成失槍的警員,這項方案或許太過苛刻。

“我認為我國應該成立一個獨立的團體來監督警方的運作以確保警隊的公信力,同時對於非疏忽失槍的警員,或許可以採納降職處分會較為適當。”

他坦言,最關鍵的還是執行相關條例的部門,必須採用透明化、公開及公平的政策才能挽回民眾對警隊的信任及公信力。

胡棟強說,警隊內部紀律處分及將嚴重失責的警員革職,確實對警員看管自身的佩槍有一定的警惕作用,所以他認同副內長對於疏忽丟槍的警員,將受到最嚴厲的紀律懲罰的看法。

他坦言,警員因個人的疏忽丟失手槍確實令警隊的威信受到打擊,畢竟警方使用的槍械,主要是保護民眾及社會的治安,而丟失警槍絕對會引起社會的不安。

“其實除了對於疏忽造成警槍遺失的警員採取革職的懲罰之外,相關單位或許也應對失槍的警員採取法律行動包括提控上庭等。”

他指出,各種的懲罰方式仍比不上警員對於自身佩槍的看管及警惕有效,所以相關單位該在相關方面進行探討。

馬華新光大支會主席林清喜認同副內長拿督旺朱乃迪的提議,然而他覺得任何的懲罰方式都需嚴厲的執行才能達致警惕的效應。

“我認為除了對嚴重失職的警員採取紀律處分及革職的懲罰之外,最重要的還是要嚴厲的規定每位警員下崗後,需將佩槍交還警隊看管。”他指出,民眾確實很難接受警員失責造成佩槍丟失一事,畢竟槍械是一種非常危險的武器。

較早前,《2012年總稽查報告》揭發警方丟失44把槍械,而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在國會上透露,警方丟失44把手槍的5大原因,包括槍械留在車內,過後車子被爆竊、遭攫奪、執勤時丟失、上廁所丟失及在辦公室內丟失。

副內長拿督旺朱乃迪在國會下議院問答環節,回答行動黨芙蓉國會議員陸兆福的提問時說,這些疏忽丟槍的警員,將受到最嚴厲的紀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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