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4月 27, 2008

机密法令(OSA)与内安法令(ISA)

日前,人民公正党顾问拿督斯里安华声明,如果他成功当上首相后,将会废除官方机密法令(OSA)与内安法令(ISA)。 而拿督斯里安华的声明,引来了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哈密的回应是,为了国家的稳定与安全,政府不建议废除上述二项法令。

那么,到底什么是内安法令???这条法令是否应该如拿督斯里安华所建议般,将其废除哪?

《內安法令》是我國《1960年國內安全法令》的簡稱,而其產生可以追溯到马来西亚動盪不安的60年代。當年,国会通过了《內安法令》,是為了应付共產党的顛覆活動,以免“威脅到国家安全”。

随着,马来西亚政府於1989年和馬共在曼谷簽署了和平條約,終止一切武裝鬥爭后,现今的马来西亚已经不在处于動盪不安的時代。由表面看来,其原意是對付馬來亞共產黨分子的《內安法令》仿佛已经“功成身退”,因此人民質疑內安法令有必要繼續存在嗎?

但是,马来西亚的法律又是否能應付可能發生的任何突發事故?马来西亚的刑事法典,又是否能把所有的罪犯控上法庭,成功让他们面对应有的惩罚?

如果,执法当局无法掌握了有關人士的犯罪證據,又或是罪犯通过法律的漏洞繼續在“法网外逍遥”,那么最后的受害者还不是那些无助的人民。

由此可见,为了马来西亚政治能够稳定与安全,官方机密法令与内安法令是不可废除。

4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嗨,也愿你有个美好一天

Robert Lua Khang Wei 提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被定最后才可判入狱。没有证据,那里可以定罪判入狱?

提控刑事嫌疑犯,只需用刑事法。刑事法如果不足,就修改加足它,而不是成立“无审讯扣留法令”。

“无审讯扣留法令”将被用以对付政治异议者或良心犯。

Robert Lua Khang Wei 提到...

对了,我用错词,嫌疑者不需加上“犯”,因为还为证明犯罪。

強哥哥 提到...

霸道當權者說:你令我不安,所以我引用內安來讓我執政得平平安安。
問題是當今執政的那班人舍得把他廢除嗎?它是他們鞏固自己勢力的殺手锏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