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9月 13, 2008

陳雲清被警方用《1960年内安法令》第73(1)條文請“走”

《星洲日报》驻槟城高级記者陳雲清週五晚上8點30分左右,在北海住家被武吉安曼內政部引用《1960年内安法令》第73(1)條文請“走”。

陈雲清被扣留在威中警局,但較後她被武吉安曼內政部警方在晚上11时10分左右带走,并于晚上11时50分左右押解到槟岛乔治市的槟州警察总部。

當晚,來自各媒體的記者、非政府組織和政治人物等,先後抵達檳州總警局外等候。

1 則留言:

zzhen 提到...

是不是用錯方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