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月 15, 2013

打記者‧毀相機‧林亞財認罪共罰款3千

涉及襲擊《光明日報》社會新聞組副主任洪健翔的檳州志願巡邏隊隊員林亞財,週五被提控上推事庭時承認致傷及毀壞相機造成損失罪,兩罪共被判罰款3000令吉,或以3個月監禁代替。

首控狀指被告與另一名目前還在潛逃者,於2012年12月30日凌晨1時40分,在霹靂冷檳州志願巡邏隊貨柜前,蓄意致傷32歲的洪健翔,觸犯刑事法典第323條文,並可在第34條文下同讀。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者,將被判處最高一年監禁,或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次控狀指被告與另一名目前還在潛逃者,在上述時間及地點,破壞洪健翔財物導致損失1200令吉,觸犯刑事法典第427條文,並可在第34條文下同讀。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者,將被判處最高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在庭上認罪不諱,辯護律師蘇信達巴星求情時指出,被告已婚,育有兩名孩子,並呈上報章報導,證明被告已就此事道歉。

推事諾海雅蒂宣判,被告首控狀罰款1000令吉,或以一個月監禁代替,次控狀罰款2000令吉,或以兩個月監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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