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1月 20, 2012

涉嫌強姦13歲未成年少女。華青監禁5年6個月

22歲電氣工人涉嫌強姦13歲未成年少女,今年8月被地庭法官判處簽保守行3年不必坐牢而引起爭議。控方週一上訴得直,高庭法官推翻地庭判決,改判被告兩項強姦罪共坐牢5年6個月。

“被告可以選擇拒絕受害者,被告應明白法律,被告的行為在法律上是不對的,所以被告必須準備面對後果。”,本案高庭法官拿督斯里嘉卡烈,判決時向被告訓話。

他說,被告是一名成年人,雖然受害者供證時曾指因為喜歡被告而與被告發生性關係,但這是因為受害者深愛被告及相信被告,然而被告卻利用受害者對他的愛及信任,趁她上學時把她帶回家發生性關係。

他指出,法律已清楚闡明,跟16歲以下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就是法定強姦,未成年少女受到法律的保護。

本案法官過後推翻地庭判決,改判被告首項強姦罪監禁5年,次項強姦罪監禁5年6個月,刑期同時執行,並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295(A)條文,諭令被告在監獄中接受輔導。

被告辯護律師阿蘇古瑪向法官要求暫緩執行以便提出上訴,但遭到主控官阿旺阿馬達再亞副檢察司反對。

被告蔡源裕在法官作出判決之前和之後,並沒顯得特別緊張或擔憂,他還是如以往上庭時的平靜模樣,一時玩弄頭髮、一時從褲袋內拿出手機來玩,一會又不停的搖弄著銬在手上的手銬。

被告在法官駁回暫緩執行要求,即將他送入監獄坐牢,他也沒特別緊張或害怕,在被庭警帶走前,其父母取出一早準備好的鴨舌帽給他戴,然後他全程低頭以雙手遮臉走出庭外。


新聞背景:

電氣工友蔡源裕去年7月18日上午7時至下午1時及7月19日下午2時25分至2時45分,兩次在發林一帶組屋單位內強姦一名13歲華裔少女,觸犯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

同年7月21日,警方扣查被告;同月27日首控上地庭,他一共面對兩項強姦罪名。被告於今年8月被判強姦13歲未成年女友罪成被判簽保守行3年及罰款2萬5000令吉,檳城高庭聆聽訴辯雙方論據後,定於11月19日裁決是否接受辯方上訴,撤銷辯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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